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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提案         2020年05月21日10:00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不僅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定心丸,更是賦予其捍衛切身利益和財產安全的有力武器。在調研中有企業家反映,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檢察院處理涉民營企業刑事犯罪案件時往往採取“一刀切”模式,只要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就對民營企業的財產進行“查扣凍”、對民營企業家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一旦民營企業陷入刑事訴訟程序或者民營企業家被採取逮捕措施,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諸如企業公章的使用、購銷合同的簽訂、員工工資的發放等等,便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甚至關系到企業的存續。

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很大困難的情況下,為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和事業發展營造寬鬆法治環境,應是營商環境建設的重中之重。目前,國家層面出台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疑罪從無”等政策,但具體落實不力,仍然存在長期羈押而不能取保候審等問題。

為此,我們建議:

一、擴大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手段的適用范圍

(一)從范圍和程序上保障取保候審的廣泛適用,對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原則上不實行羈押,均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對於確實需要逮捕的,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並舉行當事人和辯護人共同參與的聽証會,圍繞羈押必要性進行辯論和論証。同時可視案件情況邀請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等參與聽証,加強對批准逮捕環節的監督。

(二)對已經羈押的企業家,根據案件辦理進度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立即採取取保候審。對於羈押超過兩年仍未獲得終審判決的企業家,應一律採取取保候審。如需對涉嫌犯罪企業家的家屬子女立案偵查,須報同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批准﹔對企業家家屬子女涉嫌共同犯罪需要逮捕的,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

(三)釋放辦案檢察官的個人職業風險壓力,在檢察官承辦案件時增加“檢察院領導審批”環節,或者對案件做出不予批捕決定時,在檢察院內部辦案系統設置領導層面的“同意”留痕操作,減輕承辦檢察官不批捕的顧慮,釋放辦案壓力。

二、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刑事立案難、錯誤立案問題

(一)嚴格貫徹“平等保護意識”,對企業經濟不規范行為,如犯罪情節輕微且無刑事處罰必要性的,作無罪化處理。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包括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等。

(二)區分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環節的創新創業行為與刑事犯罪,結合罪刑法定原則和法定犯“上位法”理論,對於創新創業行為性質的界定,明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

(三)暫停對非法經營、非法集資、合同詐騙案件的異地立案偵查。確實屬於打擊犯罪需要的,可將犯罪線索移交嫌疑人經常居住地或主要營業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交由共同上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規范民營企業家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

(一)完善偵查機關對涉案財產強制措施,採取決定權和實施權的分權制衡,在決定權引入中立的司法機構參與,並就該程序的啟動進行司法授權和審查,遏制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權力的濫用。增加偵查機關的賠償責任和追責,作為對錯誤偵查行為的事后補救。

(二)將處理企業家經濟犯罪案件的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專項用於充實社保基金,切斷辦案機關選擇民營企業家進行逐利性執法的利益鏈條。

(三)完善對涉刑案企業進行托管的相關制度,在審查起訴階段建立托管制度,可在上海、深圳等地作為涉案民營企業托管制度的試點,制定相關規范意見,將涉刑企業托管制度予以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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