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特點不僅在於其數量一般巨大,有的案件損害賠償款甚至超億,而且這類資金往往不可能一次性使用完,相應的對其管理和使用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跨度。”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建議,設立全國統一的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專項基金,由檢察院通過設立基金會的形式加以管理。
湯維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公益訴訟實踐中出現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如何管理和使用公益損害賠償金,對該問題的妥適解決,是公益訴訟制度完善過程中的一個重大任務。實踐中所形成的公益基金管理體制大致有政府管理模式、法院管理模式、社會組織管理三種模式。
目前各地這些做法存在管理不統一、難以統籌使用、難於監督管理等問題。“由於對公益訴訟損害賠償款實行的是單一主體管理模式,缺乏其他主體的有效介入、監督與制約,容易出現資金濫用甚至腐敗問題。”
他建議,應設立全國統一的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專項基金。將民事公益訴訟獲得的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都歸入專項基金﹔此外,該基金還可接納政府撥款、社會捐款等,以擴大基金的范圍,增強其社會影響力。
此外還應將專項基金由檢察院通過設立基金會的形式加以管理。湯維建稱,之所以由檢察院負責管理,是因為檢察院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用於保護和修復受損公益的賠償款自然應由檢察院作為公眾受托人加以管理。公益的修復與保護等事項的判斷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由肩負公益檢察使命的檢察機關來加以管理符合專業性要求。
湯維建還建議設立由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相關政府部門、律師協會、社會組織等組成的公益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管理條例》,以應實踐之急需。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李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