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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校園貸風險     邱婕    2018年08月27日09:36

 

  校園貸伴隨金融產業發展悄然產生,迅速發展。其本質是小額現金貸款,借款人無需抵押、擔保,也無需說明資金使用目的。作為普惠金融和傳統的貸款服務下切的一種模式,現金貸主要服務低收入人群。然而,現金貸變身“校園貸”后的蔓延卻超乎想象,特別是與“互聯網+”結合后影響力和隱蔽性都大大增加,有媒體直呼“校園貸”已經成為了“校園害”。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向無收入的大學生貸款。2009年銀監會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對大學生辦理信用卡做出規范。從法律性質而言,“校園貸”作為小額貸款與信用卡借款並無不同,對於以學習為主,沒有固定收入的大學生其貸款人資格和償還能力具有顯著瑕疵,應加以限制。二、貸款利率高於法定標准。如武漢自殺研究生羅某手機中的借款日利率竟然達到了285%,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借款利率超過24%的法院就不給予保護。網貸機構還設立了名目繁多的“費用”,變相增加貸款利息。三、存在隱性不法行為。不少“校園貸”事件中出現了“裸貸”、暴力催款等違法行為。四、助長大學生奢侈消費觀。一些分期購物平台在大學校園投入大量營銷,提倡超前消費、物質攀比等思想,對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消費觀、世界觀產生很大影響。

  2016年4月,教育部、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不良網絡借貸應對處置機制。2016年8月,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針,增加“對於借款人要具備與還款能力相匹配”的要求。2017年,銀監會、教育部、人社部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被稱為“史上最嚴監管”,提出了“疏堵結合、打開正門、扎緊圍欄、加強治理”的總體思路。上述文件的頒布無疑非常及時,但作為一名在高校工作的教師,通過在學生中的調查發現,校園貸並沒有消失。

  為此建議:一、形成高校制度化管理機制。上述文件內容切中要害,但從實際情況看,這些機制的構建可能涉及高校多個部門甚至政府部門,需要高校加快形成制度化管理模式。其次,我們建議將防范金融風險的知識作為大學生入學培訓內容加以普及。發揮高校樹德育人的基本職能,幫助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從調查看,校園貸並不是為了基本生活的資金需求,大部分用於奢侈性消費。最后,希望高校提供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從多起自殺事件看,許多大學生在不懂法的情況下,既未尋求家長幫助,也無專業法律人才幫助,最終令人扼腕。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加大對網貸機構規范力度。按照三部委規定,“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但從高校的情況,校園貸依然存在。對於繼續經營校園貸的網絡平台,應堅決打擊。同時,希望公安部門對惡意欺詐、暴力催收等涉及刑事責任的行為,加大處置、從嚴處理。三、引導學生選擇正規信貸渠道。目前中行、建行等正規大型銀行在湖北等地開展大學生消費貸業務試點。我們正視新生代大學生的消費需求,建議考慮在國家助學貸款渠道中引入部分正規銀行作為消費貸款服務供應商,用“良幣”驅逐“劣幣”,疏堵結合,解決這一校園頑疾。(邱婕,民革華東師范大學支部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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