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制創新的基本原則
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工作,是一項具有很強政治性、政策性、嚴肅性的工作,組織起來程序多、頭緒多、環節多,參加協商的范圍又涉及黨委、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牽動性和影響面比較大。因此,在健全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工作機制的過程中,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學把握中央有關文件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精神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出台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2015年《意見》)、《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人民政協協商民主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凸顯了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被賦予的不可替代的戰略地位。從國家建設、政治發展與制度創新的角度來看,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肩負著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凝聚奮進正能量的政治責任和特殊使命。因此,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和領會一系列重要文件和講話精神,切實把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擺在重要位置,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二)嚴格遵循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現有的制度框架與規范
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因此,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既是廣泛聽取意見、科學決策的協商過程,也是凝聚共識、不斷融合、宣傳教育的過程。要始終圍繞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所設計的主題、內容、程序、原則、形式進行機制創新,進一步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具體要求,在現有協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逐漸建立一套銜接有序、運轉協調的協商民主制度體系,把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條件成熟的可及時形成制度並加以推廣,努力使協商民主這一形式更加有規可守、有序可循,使協商民主成為民主過程、決策過程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堅定不移地推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三)有效借鑒我國協商民主實踐中制度化建設的成功經驗
在實踐中,我國一些地方的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取得了很好的經驗,既建立了相應的程序和意見反饋制度,也建立了日常協商的渠道和加強政協委員管理的一些規定。因此,借鑒已有的基層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構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剛性機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堅持把制度化作為推進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抓手,及時總結人民政協協商實踐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經驗,並結合形勢發展不斷提煉上升為常態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在繼承中完善、在探索中前進、在創新中提高。
二、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制創新的路徑探討
作為系統完整的協商民主過程,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建設不僅包括三項職能的內容、形式與程序的制度化,還應當包括協商民主制度成果落實和轉化的保障制度。從這個角度而言,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制創新,應該包括建立健全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人民政協委員聯絡制度等制度層面,以及建立健全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工作機制等層面。
(一)建立協商主體的優化機制
要優化人民政協的界別結構,改變由於界別性不足導致民主黨派趨同化的傾向,改變各界別的委員數量及相應比例不盡合理等狀況,注重將新的社會階層和群體的代表人士吸納到政協組織之中,適當增加其在各級政協委員中的數量,進一步提高人民政協的廣泛代表性,增強包容性﹔要建立健全黨委常委會會議聽取政協黨組工作匯報,討論政協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和年度協商計劃等的制度,深入研究發揮政協界別作用的思路和辦法,拓展有序政治參與空間,在條件成熟時對政協界別適當進行調整﹔要加強政協機關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干部選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訓學習、挂職鍛煉的力度,加強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規范協商議題的提出機制
要規范協商提出程序,認真落實由黨委、人大、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提出議題的規定,解決協商議題“誰來提出”、“誰來確定”、“怎樣確定”等問題。除了黨委、政府主動提出協商外,應明確政協的協商提出權,由政協根據掌握的情況,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協商選題,經黨委、政府、政協共同協商確定,加強與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建立政協內部選題機制,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座談會、發函等形式征集議題,積極探索由界別、委員聯名、委員小組提出議題。
(三)健全協商內容的確定機制
要結合文件規定和實際操作,按照“宜具體不宜籠統”的原則,明確協商內容的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把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突出政治性、增強針對性、提高實效性,使協商議題從籠而統之轉向明細化。一般而言,凡需提交人大相關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政協相應層次的會議協商通過﹔“三重一大”事項至少應當經政協主席會議協商通過。另外,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紀委、財政、計劃、法院、檢察院年度和屆期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同級黨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項和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事項等重要人事安排事項,財政預算及調整預算方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機構改革方案、區劃調整方案、城鄉建設規劃、各種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方案以及事關國計民生需要召開聽証會的重大事項,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制定、修訂,黨委、政府的重要決定、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立法立規事項,也應當提交政協相應層次的會議協商。
(四)構建協商形式的選擇機制
主要採取七種會議形式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形式,黨委、人大、政府與政協還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協商,並積極探索運用“互聯網+”、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其他可行的協商形式。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出席政協專題協商的常委會議及其他協商會議,通報協商議題有關的工作進展情況,面對面聽取意見建議。政協要與黨委、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確定協商會議的議程和出席范圍,構建分層面的黨組會、全委會、常委會、主席會、秘書長會、專委會、界別、專題、對口、提案辦理等協商議事平台,同時通過加強基層委員的聯系、邀請基層群眾代表參加會議活動等形式,推進協商民主向基層拓展,切實加強鄉鎮政協組織建設,尤其要增加集體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質量,建立交辦、辦理、督辦提案協商機制。
(五)完善協商成果的反饋機制
要建立協商意見和辦理結果雙向反饋機制,政協委員要如實將協商開展情況、主要意見和建議等,選擇適當的形式、途徑和程序,報送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政協辦公廳及相關專委會要將政協委員意見辦理結果、協商成效等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委員,同時加強對有關建議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對落實不力或者落實過程匯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作出報告。對事關全局重大問題的協商成果,如政協全體會議的大會議政發言和聯組討論發言、專題協商座談會的協商成果等,採用綜合報告等形式報送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參閱﹔對政協議政性常委會和主席會議通過的建議案和調研視察報告,以文件形式報送各級黨委和政府,供黨政決策參考﹔對涉及部門或行業重要問題的協商成果,以《參政議政》等形式報送分管領導批示,由相關部門研究落實﹔對界別群眾普遍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所產生的協商成果,以社情民意信息的形式直報相關領導參閱,同時送相關部門,促進問題解決。
(六)落實協商運行的保障機制
要將政協協商制度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通過黨內立法的途徑予以規范,強化政協協商對權力的制約,使政協協商由軟要求變成硬約束﹔要進一步實現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與黨政部門相關制度的有效銜接,把協商列入黨委重大決策議事程序,落實到重大決策、干部任免、立法協商等工作中去,切實做到不協商不決策、不協商不任免、不協商不立法﹔要重視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保障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互聯網,加強對協商工作全過程以及協商成果的宣傳報道,全力推動黨政督辦部門及時跟蹤督辦,努力擴大委員協商議政的社會影響,督促有關方面採納落實,使政協委員的參政議政成果納入決策視野﹔要探索建立協商民主考核問責機制,將政協協商意見辦理情況納入對部門、單位的考核體系,對重要問題應協商不協商、參與協商應參加不參加、協商成果應落實不落實的,應當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問責,並通過適當形式及時通報或處理。■
(王珊,《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編輯部副編審。本文為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一戰線高端智庫立項課題“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制創新研究”<ZK20170238>階段性成果/責編 劉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