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作為嚴重侵害兒童權益的一項犯罪,給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廣東省委會副主委於欣偉建議修改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幅度。我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但該條款僅限於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為只能以猥褻兒童罪進行處罰。與之對應的,刑法對猥褻兒童罪的處罰過輕,導致性暴力犯罪者再犯的比例較高。於欣偉建議修改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幅度。有身體插入等行為則參照奸淫幼女罪,提高量刑起點﹔其他猥褻行為按照猥褻兒童罪一般情況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