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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青 夏 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贯彻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新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扩大内需,扭转“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现象的必然选择。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实际,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应注重处理如下关系。
1.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关系。
新农村建设必须以现代农业发展为产业支撑,客观上要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和标准化,而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存在着将现代农业发展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与稳定家庭承包制相互对立的误区。从根本上看,新农村建设与家庭承包制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新农村建设,采取适度规模经营,不仅让家庭承包制的效率进一步提高,使种田农民“腰包鼓起来”,而且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作用。实际上,全世界的规模经营也都主要是家庭经营。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地矛盾突出,全国人均耕地仅1.4亩左右,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约束。为此,土地规模化经营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推进的原则。在经济发达的平原区,应尽快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全面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确保农民自愿和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合理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中。以土地向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集中的方式,稳步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积极支持农民向城镇转移,在第二、三产业就业,从根本上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丘陵区和山区,由于区位和资源条件的限制,短期内不具备龙头企业等大规模进行农业开发的条件,应避免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土地集中,可以通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形式发展农业规模生产。
2.新农村建设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政府必然是直接的推动者和主要的投资者,承担着提供多样化政策支持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任务。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存在重项目建设轻制度创新,政府部门各自为政,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率不高,项目建设大包大揽,较少尊重农民意愿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现象。
在新农村建设中既要高度重视政府主导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农民的智慧,不包办代替。应该明确的是,农民主体主要指受益主体、决策主体、建设主体,决不能理解为投入主体。为了搞好新农村建设,首先应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即应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中共党组织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合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民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依靠自己辛勤劳动建设幸福家园的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力量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参与机制和建立城乡统一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二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进入空间。政府投入应该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强化农产品质量控制、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通过民办公助及补贴的形式给农民投资建设项目适当的扶持等方面。三是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立项时应充分征求广大村民和基层组织意见,项目实施时应采取公开、公平的规范招投标制度,市场化运作,让广大农民充分参与、政府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化养护和服务体系。要杜绝一切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3.新农村建设与实施工业化的关系。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业问题要通过工业发展来解决,农民问题要通过非农化来解决,农村发展问题要通过城镇化来解决。必须跳出“三农”抓“三农”。我国总体说来工业基础薄弱,工业化程度还不很高。从表面上看,工业化与新农村建设存在着生产要素竞争的潜在矛盾。但就实质而言,工业化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只有提高工业化水平,进一步有效增强国家财力,才能真正贯彻“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立足我国现实,当前亟待从战略高度重新审视推进工业化与新农村建设的相互关系,为此,应当重点从三个方面突破:第一,在推进工业化时,要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点和连接城乡产业的链条,依托优势特色资源,实施一大批农产品加工重点项目。第二,合理调整县域工业空间布局,引导重点工业项目相对集中,并与城市工业形成梯次分布,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将大中城市与“三农”关系较为密切的产业向县域转移,依靠农产品原料产地的优势,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发挥对周边农村的带动作用。在发展工业时,要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三,扩大工业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以租赁、转让或入股等方式参与土地资源的非农化开发,探索一条农民凭借土地权利加入工业化进程,让农民分享工业发展成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投入基础。
4.新农村建设与推进城镇化的关系。
城镇化代表着现代文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在43.9%左右,城镇化发展滞后的矛盾仍然突出。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省市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倾向。从政府层面看,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缺乏以人口外部流动和城镇体系构建的发展趋势为科学依据来选择区域,求大求全,面面俱到,在一些必然逐步衰落的农村居住点也进行低效甚至无效投资。同时,对解决城镇空间布局的分散化问题措施不力,城镇体系低集聚度格局没有打破。从农民层面看,受户籍等困扰,农民积累的有限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户籍地不一定居住的住房建设,不少地方农民新居建设的标准大大超越了农民的实际需要,使这部分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经商的能力受到削弱。因此,要制定一系列增加城镇吸引力政策,废除不利于产业和人口向城镇聚集地政策限制。为此,应实施三方面对策:一是制定并实施县域范围的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以其为基础强化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切实有效地解决城镇人口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以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点区域,力避低效或无效投资,从基础设施的改善方面把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发展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三是强化对农民非农化能力建设的外部支持,从政策上鼓励农民更多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掌握新的技能,增强进城务工或创业的能力,为农民彻底脱离土地奠定坚实基础。
5.新农村建设与继承农村优良传统文明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不是简单地变农村为城市,更不是要以城市文明全面替代农村文明。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应有效保留农村的基本区域特征和优良的传统文明,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城乡协调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我国地域类型多样,农村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要特别注意在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好传承优良传统农村文明的问题。要因地制宜编制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改善农民居住方式首先应当考虑与当地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发展选择相适应,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避免走入为集中而集中的误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房改造要分类指导,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郊和边远农村山区要有所区别,进一步提升农房设计建设水平,既能满足农民实际需求又最大限度保留其多重功能特征,以及具有区域特色的传统建筑风貌,力避出现农村新居的千篇一律模式。要形成产业调整与村庄建设一体化推进的新的格局,赋予新农村建设全新的内涵。
6.新农村建设与宅基地整理置换的关系。
制约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瓶颈是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例如2005年,安徽省农村居民点占地总面积为103万公顷,平均244.30平方米/人;如果农村居民点平均占地按150平方米/人算,考虑人口等变动因素,当前安徽省仍有约35万公顷左右的宅基地可以整理退宅,故宅基地置换潜力巨大。目前我国不少城市把眼光瞄准在农村宅基地上,一般的的做法是:每退宅还耕1亩地,市政府补助3-5万元,然后通过置换把这1亩地用于城镇建设。表面看来,这是城市在支援乡村,但实质是在掠夺农民的财产。因为1亩地在整理置换中急剧升值,不是3倍、5倍的升值,而是几十倍的升值。故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应遵循政府引导、经济主导的原则,依据规划,加大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的力度,实现宅基地在整理转换中升值,升值部分除去运作成本,应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这样不仅显化了宅基地资产,实现了宅基地利用效益最大化,而且新农村建设无需政府大量投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自身。
(作者李爱青系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种子协会秘书长;夏涛系民革中央常委、安徽省委会主委,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责编 张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