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是维护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需要从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的角度出发,进而来了解目前新农村建设中法治的现状,针对现状提出律师服务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律师 服务 途径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九亿的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广泛的群体。但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与农村的两极分化问题日趋严重,随即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再一次明确了这个发展方向。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三农”的作用,这一切表明党中央切实把农民的利益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场轰轰烈烈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事业日渐走向高潮。那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应当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是司法公正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律师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它既注重发展农村生产力,又注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既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又注重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了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统一的目标体系。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把统筹城乡法治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农村的一切改革都可以归结为农民合法权益的确立和保护,目前关键的问题是要使农民不断增强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与决心。因此,律师服务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爱,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和要求。所以律师参与新农村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之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福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对此,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努力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目前我国通过已实施完成的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使农村的法制有了很大变化,执业律师通过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结合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能够培养农民群众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教育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促使农民知道既要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村规民约,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同时律师要紧密抓住构建“新农村”和以法律手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广泛在基层农村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推动“法律进乡村”活动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第二:是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完善农村的治理机制的手段之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动各种矛盾冲突日趋复杂。如何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在农村推行法治改革,引导农民在法治轨道内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在法治框架内来解决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这是维护农村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而通过律师可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法律师服务,强化对农村人口,尤其是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形成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第三:是妥善解决纠纷,保障农村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进而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措施之一
当前,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农民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为了保护尚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能够不受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匮乏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需要建立合理的农民保护和法律服务机制,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变动,使得很多案件提到了解决日程,那么通过律师及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工作,能够积极化解这类纠纷,尽量避免小案件发展成大案件,民事案件引发为刑事案件,促进农村形成和谐稳定的大局。
二、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状况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农村就一直处在国家的法治领域之中,但由于多种的限制因素,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状况一直是不尽人意。
第一:从律师从业区域来看,我国广大的乡镇农村基本没有律师事务所,更谈不上有从业律师。
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我国的律师从总体数量上看,我国律师已达11万人,仅次于美国(35万人),位居世界第二位。由于城市化水平决定律师的从业区域,也就是说律师从业区域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律师多集中在城市从业是世界律师业行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我国律师从业范围显然与我国城市化水平不相适应。据2005年2月1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在2005年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41%。而从我国律师从业区域分布来看,可以说是90%以上的律师集中在城市。就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来看,注册的专兼职执业律师将近3000人,仅哈尔滨市执业律师就集中了全省近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从全国来看,我们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因此,依据我国当前的城市化水平,我国律师从业分布绝对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第二: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对象看,广大农村基本享受不带到律师的法律服务。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九亿多农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广大农村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许多问题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予以解决,许多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都需要从法律方面予以规范;同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务工,多年的“城市生活”,不仅使民工增长了见识,而且也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因此,现实中在许多法律争议都是发生在基层,如近年来引起中央关注的拖欠民工工钱问题,农民无序上访问题,农村治安形势严峻、盗窃、抢劫犯罪急遽上升问题,在城市民工成为“两抢一盗”中的最主要犯罪主体,这些都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否则,我们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更难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在这些“草根社会”发生的事务中,又有多少律师的影子?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多年的农村改革,无论是土地承包改革,还是农村税费改革等等,这些改革在农村开展时,又有多少律师参与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出谋划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大量的农村上访、信访纠纷中,特别是一些过激的上访事件,亟需对上访者进行法律方面解释,消除农民对政府工作的误解,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基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无疑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又有多少律师出现在上访事务中?当然,尽管这其中主要责任不在律师,但是也从侧面说明律师服务的欠缺。除上述之外,从我国人民法庭设置的数量即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法庭有近18000个,也说明基层法律纠纷之多。但是,在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中,就笔者了解,保守的说80%以上没有律师参与。
第三、从律师服务的市场来看,法律服务市场没有建立。
在广大的农村,我们并没有如同城市一样的司法体系,有着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如果说有法律服务主体的话,那也只能说是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两个机构都不属于法律服务部门。人民法庭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而法院的性质决定法庭不可能是法律服务机构。司法独立,对法官来说,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绝对保持中立,即公平、公正,法官不可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出现乡镇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基本是一个机构,并隶属于政府序列,要受命于行政管理,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同时,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尽管也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但是,其执业活动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支持;由于司法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中是有偿的,因此,是违反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尽管如此,这两个“法律服务机构”在广大农村仍然属于“稀缺资源”。这些现状都在昭示着我们:建设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任重道远,为实现这一远景,律师负有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三、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建设和谐、可持续的新农村。
第一:要乐于为农民服务,改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观
律师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问题。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里,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农民办案关系到整个社稷的安危。律师如果长期疏离于农村之外,这将会导致农民对律师信任感的缺失和律师职业公信力的降低。脱离了农民,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将是残缺的;律师应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找准服务农村的方向和路子,及时占领农村市场。同时,对偏远落后的又没有律师服务的农村,政府或律师协会应当提供援助资金,已解决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服务缺乏的问题。
第二:积极参与普法宣传,促进农村人口提高法律素质,促进乡风文明。
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还有待提高,律师应做好法制宣传员的角色,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普法应该有极强的针对性。当前应突出几个重点:一是围绕自主管理,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自治条例》,真正使农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问题自己理,促进管理民主;二是围绕乡风文明,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使乡规民约既合法又有效,农民群众看得清,读得懂,记得牢,守得住;三是围绕村容整洁,大力宣传《土地法》、《规划法》、《电力法》、《森林法》、《公路法》等,使农村基础建设依法进行,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障,实惠看得清楚。对此可以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向农民宣传有关政治权利的法律、政策,切实增强农民的国家“主人翁”观念。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与行政村结成友好单位,义务为村民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另外,事务所还为该村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献计献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步,新农村也必将是法治的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法律素质,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消化农村的不稳定因素,进而保障社会的稳定。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既涉及到许多旧制度的废除,又要建立一些新的制度。因此,它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满意。这就必然触动一些人,甚至许多人的利益问题,从而引发各种矛盾的出现。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可以协助信访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访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消除上访人员对党和政府工作的误解,从而疏导各类上访纠纷,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帮助当事人寻求正确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无理访案件。
第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律师服务农村法律事务主体多元化体系。
我们需要从国情出发,面对现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律师服务农村法律事务主体多元化体系。一是可走县域律师事务所与基层司法所联合之路,即凡是律师事务所接待农民咨询调解的小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及时交司法所处理;凡是涉及案情重大,法律问题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基层司法所应主动交给律师事务所办理;走“所所联合之路”。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懂法这一优势,及时组织全体律师进驻社区、村(镇)、大型集贸市场、大的养殖专业户、大的蔬菜种植基地、大的荒山荒地承包园区等。三是编排律师进驻社区村(镇)一览表,制作公示牌公示驻社区村(镇)律师的联系方式等措施。对于社区村(镇)群众反映的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好法律咨询,依法依理给予明确答复和妥善解决,同时,在新农村建设经费中,应当有法制建设的项目,或由省(市)的律师协会设立专项基金,保障在农村构建法律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律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要深入实际、诚信执业,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洪流中,为农业稳定、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共同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作者简介:
赵春燕,女,汉族,1967年出生,民革党员,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哈尔滨市政协委员,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和证券仲裁员资格。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