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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铁农:在新农村法制建设论坛上的讲话
时间: 2009-09-28 | 文章来源: 2009新农村法制建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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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同志们:

很高兴在美丽的重庆,同来自全国各地的领导同志、专家学者和民革组织的同志们,一起研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探讨,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民革作为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献计出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民革中央于2008年7月赴甘肃、辽宁两省就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在两省先后听取了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关于农村法制建设情况的介绍,实地考察了基层法院和乡镇司法所,与相关人员就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工作进行了交流和座谈,并走访了当地农户,了解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此次民革中央和中共重庆市委共同举办新农村法制建设论坛,目的就是借助论坛这一平台进一步深入探讨有关问题,集中大家的智慧,形成一些意见建议,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自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以来,中共中央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后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基本方略。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70%。农村法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施并取得效果。没有农村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就无法顺利实施,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总体来看,我国广大农村法制建设的文化环境和人口素质等方面都还比较薄弱。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如征地拆迁、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农村政权组织和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被弱化等等。这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都亟需广大的法律工作者认真研究和探讨,寻求解决途径和对策。

面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据了解,重庆市就在新农村法制建设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比如通过法制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信息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系列活动。又比如,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启动“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知识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等。再比如,开展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重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

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要坚持群众路线,着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群众基础,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新农村法制建设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一方面要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更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和研究。根据我们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动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从现阶段实际情况看,我国农村的司法资源配置和广大农民的司法需求还不相适应。现有法律服务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难以满足广大农村的需要,农民寻求法律服务多有不便。法律专业人才基本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广大农村地区法律人才稀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较少,素质偏低,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农村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是思想认识问题。由于受传统的权力本位和行政中心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未能将其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因此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真正把解决“三农”问题看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关键,把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问题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二,加快改革步伐,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落实好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平等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落实好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的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给予每个公民平等而不是差别对待,保障公民平等发展的资格和机会。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一些政策的城市偏向,这一宪法原则落实不够,农民的许多平等发展机会得不到真正保障,造成城乡差距拉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民受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与城市存在明显差距,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按照宪法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公民平等权。当然,城乡差别、城乡不平等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除了政策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城乡居民平等权的完全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是修改或废止某些法律就立刻可以实现的,需要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来逐步得到解决,对此我们既要有清醒的思想认识,又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逐步推进这一改革进程。

 第三,加快改革涉农执法体制,健全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社会稳定是确保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农村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维护农村稳定,法制建设与法律服务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普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运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权利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当前干部选拔机制还不完善,在一些地方,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难以真正落实。近年来,出现了农民工被“欠薪”、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农民经营自主权被侵犯等问题。行政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执法力量,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涉农执法工作存在多头执法、执法不力等现象,使得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对于如何进一步改革现有涉农执法体制,完善农村法律体系,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大力加强农业法制监督,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第四,加大新农村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力度,探索普法教育的新形式新模式。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传统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重。特别是在农村,人们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权利义务模糊、主体意识淡薄,对人际关系和矛盾纠纷仍然习惯于按照传统农村的伦理道德或单纯依赖行政权威来处理和解决。从现实原因看,农村科技教育文化较落后,文盲半文盲数量较大,影响了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受。另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依法行政等消极现象也成为农民群众树立法制意识的障碍,“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如何采取更加有效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方式改变这一现状,也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摸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模式,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为促进对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的研究,我们这次论坛重点选择了14个方面的课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农民工与中国城镇化问题研究、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法律问题研究等等。这些课题都是新农村法制建设中比较重要和迫切的问题,也是民革中央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希望来自各个方面的同志们能够围绕这些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开展深入交流和探讨。为开好这次论坛,与会同志做了认真准备,带来了精心撰写的论文,希望大家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畅所欲言,言无不尽,充分沟通,积极探讨。也希望大家通过这次论坛建立起更加广泛的联系和合作,共同为推进新农村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最后,借此机会,我代表民革中央,向对研讨会给予大力支持的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统战部的领导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向来自中央和重庆市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向所有为办好这次论坛付出心血和汗水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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