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民革介绍 | 多党合作动态 | 民革要闻 | 自身建设 | 参政议政 | 祖统工作 | 社会服务 | 世纪中山 | 民革人物 | 专题
您的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 课题研究
李德强深入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流转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时间: 2009-08-04 | 文章来源: 山东
字号:

2009年6月初,李德强带领民革山东省委会调研组,就“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课题,在临沂、莱芜、烟台等地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虽然山东各地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未发放到户,制约了土地流转

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并确权到户,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一些村为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欠缴经费问题、计生问题,而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扣留不发,也有的因村民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及时发放,影响了土地流转。据悉,某省农民上访近70%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权到户。

二、 政府在土地流转管理中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

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不管当地实际,不问农民意愿,对当地土地流转规模列计划、定目标、做考核,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而对流转后的管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调研中还发现,大部分地方虽然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但缺少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有的中心没有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不能真正发挥服务中心的作用,致使土地流转处于一种无序、近乎失控状态。

三、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力和利益

1、《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但是目前由承包土地的农民授权给村委会,以村委会的名义统一再与接受流转的土地的一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在少数。这样流转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保障流转土地农民的利益(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维权找不到责任主体)。

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情况一般是:农民拿小头,大户(大户有可能只是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一个中介)、企业拿大头;农户一亩地流转收益在300-800元,大户一亩地收入2000-5000元,企业可能更多。从这层意义上讲,目前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都加入了一个中介,有的是村委会,有的是大户,这些中介分割了一部分本应该属于农民的流转收益。某村委会拿到企业给它们的一亩地100元的管理费;某企业的负责人说跟着他干的大户都开上了小汽车。村委会拿到这些钱可能还有一部分会用到本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上,而大户就完全落入自己的腰包。

3、由于农业补贴没有明确是谁有(土地)谁受益还是谁种(土地)谁受益,在土地流转中容易因农业补贴的归属而出现纠纷。调研中发现,有地方为培育市场,加快土地流转,出台了土地流转奖励政策。但奖励对象是接受土地流转的一方。当然,此举为扩大土地流转市场主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奖励流转土地受让方的同时,还应给予流转方一定额度的补助,因为,承包方才是真正的土地流转的主体。

为此,李德强建议:

一、 抓紧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落实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创造前提,奠定土地流转基础。

二、政府角色准确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确保土地流转市场化、法制化。

三、维护农民利益。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土地流转主体为农户,将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扣缴;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的操作与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签证等工作。

 

版权所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 邮编:100006
联系电话:010-65595873 传真:010-65125886
电子信箱:webmaster@minge.gov.cn 京ICP备09054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