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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制度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 参政党 蔡永飞
时间: 2009-04-16 | 文章来源: 《团结》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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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党合作制度

  

  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简称,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简称,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一。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根本大法层面把这一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全面阐明了这一制度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多党合作,源自中国革命时期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治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建立新中国之后,多党合作形成为一种政治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共产党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是领导和接受领导的关系,也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合作共事的关系。随着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多党合作在制度层面上分为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制度主要是指执政党和各参政党进行合作的制度,但多党合作实践也包含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即各政党作为人民政协的界别在政治协商会议中进行合作。

  多党合作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类型,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竞争制度。以合作代替竞争,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国国情的需要,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和奋斗的成果,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政治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造。

  

  一党领导 多党合作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即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其他党派即8个民主党派处于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位。“一党领导”,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这一政党制度的主体部分,与“多党合作”构成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整体。

  一党领导体制是历史形成的。在中国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革命的唯一领导者,各民主党派由于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局限,尽管它们参加了中国革命,但并没有能力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工农群众仍然是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各民主党派所联系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是占总人口比例较小的人群,各民主党派仍然没有能力成为领导力量,因而它们自觉选择并公开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一党领导体制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现代化在列强环伺、一穷二白的条件下起步,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的领导,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保证国家安全、民族独立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不可能的。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政治体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奠定了政治基础。

  中国特色的一党领导体制和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独大”体制有相似之处,也有本质的区别。如日本的自民党一党执政、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即属于“一党独大”体制,在一党执政这一点上和中国政党体制是相似的,但它们采取的是西方式的三权分立体制,中国实行的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的多党合作体制。

  

  参政党

  

  参政党,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两种政党类型之一。两种政党类型,一是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一是参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参政党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参政党所联系的人士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为主、以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其中民革所联系的主要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民盟所联系的主要是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民建所联系的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民进所联系的主要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农工所联系的以医药卫生界人士为主;致公所联系的是归侨、侨眷以及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人士;九三所联系的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人士;台盟所联系的是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

  参政党是公开宣布接受执政党领导、致力于与执政党通力合作以实现执政党的纲领的政党,和执政党是在历史和现实中长期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参政党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实现中国的独立、统一、民主和富强的历史伟业,同执政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参政党具有了进步性;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使参政党具有了广泛性。参政党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是其长期存在的理由,也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础。

  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成员,其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界别,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参政党”原称为“民主党派”,后者用于指称抗日战争时期及其后一些和中国共产党共同抗日、共同反对国民党蒋介石专制统治的一些政党。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作建立新中国之后,这些党派演变为八个民主党派,“民主党派”的名称沿用至今。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参政党”概念,用于指称民主党派,现二者并用。

  (作者系民革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责编 陶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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