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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于增加法定公证事项的建议(摘要)
时间: 2009-03-11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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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公证制度因社会认知度较低未充分发挥职能,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将我国应当增加法定公证的事项列入议事日程,逐年逐项增加法定公证事项,充分体现出国家通过公证对特殊领域采用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的特点。

一、法定公证涵义及现状

法定公证,是指在一些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由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相应的民事经济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公证的只有《合同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法规,数量少且多为选择性条款,重要的民商立法等都没有公证的规定。

二、增加法定公证的理由:

(一)公证具有半官方半民间双重属性;(二)法定公证制度是符合我国推进型的国情;(三)我国公证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法定公证的支撑;(四)确立必须公证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五)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作用。

三、建议现行法律中应增加的法定公证项目:

(一)《物权法》中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相关物权的设立、抵押、质押;(二)公司事务中的重大活动;(三)发行证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