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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摘要)
时间: 2009-03-11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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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目前我国立法对公益诉讼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大量的公益案件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适当主体而未能纳入诉讼审判的范畴,这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益。为此,我们建议,应当尽快修改立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在该制度中,确立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以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具有宪法上的根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的需要,同时还有大量的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关于立法上的具体建议: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完善立法,系统规定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三、建立民事公诉人制度。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