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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关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摘要)
时间: 2009-03-11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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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月中下旬,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安徽、广东、云南三省就水资源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发现,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非常严峻,加大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水资源保护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国大江大湖现行的行政区划条块分割,流域管理乏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机制,是我国水资源保护最根本的症结;跨行政区域的大江大湖水污染案件受理存在障碍,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难;水污染案件诉讼启动难、审理难;司法保护职能分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对污染企业的惩处不力。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立法,建立健全以新《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水资源保护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水资源污染的损害赔偿标准,加大对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依法治水提供保障。二、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以司法手段来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三、充分发挥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十个重点流域)按流域划分、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和优势,加大对我国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海事法院管辖跨省市区的流域性水资源保护案件,以解决全国水污染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四、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发动公民积极协助并监督政府进行环境管理,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并且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