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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至今已20年。从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大背景看,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广大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副主席谢克昌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公众共识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并尽快付诸实施。
没有环境优先就等于没有环保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根本教训。谢克昌代表认为, 在政策定位上,要确立环境优先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基本原则(可以分区域对待),至少不能再以“经济发展优先”来定位,必须要确立环境优先或并重的原则。
谢克昌建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职责定位上,应确立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推行问责制,彻底解决地方政府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为先的弊端。把环境保护作为每年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内容,并同时由同级人大和选民来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公众环境权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生存和生活环境最低标准保证原则并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