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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童傅)
时间: 2008-09-28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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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2007年12月9日)

童 傅

 

各位委员:

我受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委托,就提请会议讨论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章程,是在2002年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章程对加强和维护民革自身团结,促进党内和谐,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从形势发展的要求出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这次对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中共十七大的精神,体现中共中央两个5号文件精神。既要坚持与时俱进,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既要坚持政治原则的一致性,又要充分体现民革的特色;既要立足民革自身实际,又要反映长远的发展。原则上这次对章程只作适当修改,而不作大改。除了必须修改的以外,一般不作变动,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小改的不大改,这样既能保持章程的历史性和延续性,又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现将章程(修改草案)中,主要改动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纲部分的修改说明

为在总纲中体现和贯彻中共十七大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观点,和中共中央两个5号文件精神,这次对总纲内容重点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民革必须坚持的政治准则中,增写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增写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写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在民革现阶段政治纲领部分的表述中,把原“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写为“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把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下6句,改写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增写了“为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一句;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定语“富强、民主、文明的”改写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

(三)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基本职能”一段的论述中,把“本党坚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等4句内容,根据中共十七大精神作了深化,改为:“本党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本党重视加强参政能力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工作机制”。

(四)在对自身建设的论述中,根据几年来民革自身建设实践的发展和体现民革特色的要求,把“巩固党内团结、改进工作作风”,改写为“发展党内民主,巩固党内团结,促进党内和谐”。把原对民革历史的叙述中“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一句,改写为“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是民革的优良传统,是民革的基本特色”,使表达更加明确。

二、关于其他部分的修改说明

(一)第一章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关“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的内容,现增写为:“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这样修改,既明确了“层报”的要求,又有利于做好党籍管理工作。

(二)将第一章原第四条党员的权利条款调整为第三条,原第三条党员的义务条款移后为第四条,以求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

(三)第一章第四条对党员义务的相关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一是将第三款中关于学习的内容归纳到了第一款,并增写了:“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不断提高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的内容。

二是在第三款中强调了遵守本党章程,增写了“继承和发扬本党优良传统”的内容。对于要求增加有关中山精神的内容,修改时考虑到在总纲中已经明确了“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是民革的优良传统,是民革的基本特色”,因此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三是将第五款和第六款中的内容对调,使党员的义务中各条款的内容更连贯。

四是在第六款中,要求党员“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的前面,增写了“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这样改写,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四)将第一章第九条提前为第七条,原第七条、第八条依次顺延。这样修改是将有关纪律方面的内容整合在一起,使之与第六条党员退党、注销党籍的条例相衔接。

(五)在第二章第十二条的第四款中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内容。事实上,党务公开是我们一直在做的工作,增写这一内容,是为了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总结以往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六)为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参政党,这次对民革章程的修改,分别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增添了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内容。其中,在第二章组织制度中,增写了“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的内容。这一内容增写为第二章第十三条,原第十三条,及后面各条款,依次顺延。

在第三章中央组织和第四章地方组织中,分别增写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地方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后面,增写了“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的内容。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主要是对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遵守民革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支部的基本任务的第三款,在“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面,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八)在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中,关于“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能力”,修改为:“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这样修改主要考虑是用对干部四种能力的规范提法来要求。

(九)原章程为四十条,修改后章程增加了一条,为四十一条。

其他一些条文的修改、补充,文字的改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民革中央十分重视章程的修改工作,在2006年11月中央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党章修改工作小组,我任组长,徐志纯、钮小明、万鄂湘、吴先宁、冯洁为党章修改工作小组成员。2007年3月初,党章修改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

这次对章程的修改,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认真吸收省级组织的建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中央主席会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通过,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代表大会审定的章程(修改草案)。

现将经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大会审定。

以上是我对修改章程的主要原则、修改的重点内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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