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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台湾托管”论
时间: 2008-09-25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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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驳“台湾托管”论

 

1941年12月7日,日本对珍珠港美国太平洋舰队的偷袭,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也成为美国一些政客觊觎远东日本殖民地和战略要地台湾的开始。美国国防部专门为此成立了一个远东战略小组,台湾自然在该小组考虑之中。当时美国驻台湾领事馆的海军情报官柯乔治,给美国当局写了一份备忘录,声称:鉴于美国远东战略考虑,建议战后托管台湾,并在美国托管下进行台湾民族自决,成立“台湾共和国”。“台湾托管”论调开始出现了。但柯乔治的计划被1943年的开罗会议打破了。因为开罗会议声明台湾必须无条件归还中国。不久,这个战略小组又提出了新的计划,那就是美军从澳洲向太平洋进攻,攻占台湾后,美国先行占领,战后再由台湾民族自决,成立“台湾共和国”。这实质上是柯乔治计划的翻版,只是没有使用“托管”一词,免得与开罗宣言发生正面冲突。为实施此计划,美国还单方面为接管台湾专门训练出一批行政人员。现任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的佩尔,当时就是受训者之一。抗战胜利后,日本无条件投降,台湾归还中国,美国独占台湾的企图落空,便退而求其次,派柯乔治等美国官员同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的行政长官陈仪一起接收台湾,计划从台湾内部寻求变化。

柯乔治等到台湾后,开始鼓励廖文毅、廖文奎兄弟从事台湾托管运动。当时台湾人都叫廖为“托管队”,这可以说是由中国人鼓吹“台湾托管”的开始。

“台独”浪潮中“托管论”的中心观点,就是将所谓法律地位未定的台湾置于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管理之下,由某个负有托管责任的国家(其实就是美国)进行管理,或由几个负有托管责任的国家进行“共管”,以最终达到通过台湾住民自决而使台湾独立的目的。

那么,什么是国际托管制度?它是怎样产生的?什么是“托管领土”?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的“托管领土”和现状又怎样呢?

“国际托管制度”实质上是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的一种变相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列强分割和重新分割殖民地,在国联盟约第二十二条创立了所谓“委任统治制度”,确定把战前土耳其和德国领地分别移交给“代表国联”的委任统治国管理,其实就是给殖民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管理尚未获得独立的委任统治地和从战败国割离的领土等问题亟待解决,“国际托管制度”就是英美等国为解决此问题而在筹建联合国时提出的。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国际托管制度,表面上是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的:从战败国夺来殖民地,不应为任何战胜国所吞并,而应在国际监督下由托管国管理,直至它能够决定自己的未来地位。但实际上这种制度无非是殖民主义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以维护殖民统治的一种新形式。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五条规定,联合国设立托管制度“以管理并监督凭此后个别协定而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并将此项领土简称为“托管领土”。宪章第七十六条确定托管制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托管领土有以下三类:1.前国联委任统治下的领土;2.因第二次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3.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并规定托管领土是通过联合国同有关国家订立托管协定而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的。

自联合国宪章生效以来,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有11个,即坦噶尼喀、多哥兰、喀麦隆、卢旺达一乌隆迪、西萨摩亚、瑙鲁、新几内亚、索马里兰和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在这些托管领土中,除索马里兰外,都是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同时,这些领土也都是直接或间接从德、意、日三个战败国割离的领土。索马里兰是根据1947年对意和约脱离意大利的殖民地。美国通过占领太平洋各岛屿接管了前日本委任统治地。其余9个托管领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附属领土,战后分别由英、法、比利时、新西兰、澳大利亚五国委任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继续委托它们“管理”。但从没有一个非委托统治的领土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之下。

到1981年,11个托管协定已全部宣告终止。这些托管领土,有的已经成为单独国家,有的已同相邻的国家合并,实现了独立和自治。联合国宪章设置的国际托管制度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成为历史陈迹了。而作为联合国机构之一的托管理事会的未来,已成为联合国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托管论”鼓吹者们的逻辑无非是这样的:台湾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地位未最终确定,中国只是代表盟国对台湾进行占领,作为割自敌国日本的领土,台湾应通过国际托管制度进行托管,然后通过台湾住民自决最终实现台湾独立。

可以看出,“托管论”是建立在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基础之上的,即台湾并不是中国领土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因此,要认清“托管论”的本质,必须澄清台湾的法律地位这一关键问题。那么,“托管论”鼓吹者是怎样得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这样的结论来的呢?分析各种鼓吹“台独”的专著和文章,这一结论的依据不外乎是以下几点理由:

一,台湾自古就与中国没有隶属关系,而17世纪后又因荷兰人的殖民统治和郑氏家族的统治同大陆没能形成紧密联系,1863年“清帝国虽然将僻处海外的台湾并入版图,但对古来未隶属于中国版图的台湾仅维持有名无实的关系”(陈隆志《台湾的独立与建国》)。为此还举例说:“1871年日本征台事件是最好的说明。当时,琉球人漂流到台湾,为土著所杀,日本向清帝国要求赔偿,但清帝国以台湾为化外之域,台湾人为化外之民,不在中国管辖之列为理由,拒绝赔偿。日本乃兴兵征台,砍杀土著,清帝国并未过问。迟至1887年清帝国才将台湾设为行省”(陈隆志《台湾的独立与建国》)。按照1895年的《马关条约》,清帝国将台湾、澎湖割让与日本,此后台湾作为日本的殖民地达半世纪之久。

二,中国政府在1941年片面废除中日间所有的条约,并不能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任何国际协定或条约并不能由当事国一方片面毁废。

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仅仅是少数同盟国在战时为求得胜利的权宜策略而已;除非在战后的和平条约中加以明文规定,否则便不能约束全体同盟国而发生效力”(陈隆志《台湾的独立与建国》)。

四,1945年中国政府只是依盟军司令部的指令在台湾接受日本投降,从事军事占领而已。

五,旧金山对日和约与“中日和约”都未明文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主权要求后的受益国家;台湾主权归属何国被故意搁置。而根据国际法的原则,领土的割让在和平条约中明文规定始有效力。

六,台湾经过50年的日本殖民统治和40多年国民党的流亡统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教育等方面已与大陆隔绝近一百年”,同时台湾在“地理上与大陆隔绝一百多公里”,这些使台湾已成为“站在中国之外的一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自主单位”(以上言论引自彭明敏《台湾人应有自己的权利决定自己的前途》,《台湾与世界》1985、11月号)。

这些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

一,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早在公元230年,三国时的孙吴就派将军卫温、诸葛直率甲士万余人,航海到台湾并对之进行管理。南宋以后,历代政府还几次在澎湖设置统治机构。十三世纪中叶,当时的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台湾等岛屿。从此,台湾就正式列入中国版图。“台独”鼓吹者凭什么说台湾自古就未隶属于中国?十七世纪欧洲殖民者荷兰和西班牙分别入侵我国台湾省,使我国领土台湾省第一次被劫夺。明朝末期,民族英雄郑成功在1661年率大军赶走了荷兰侵略者,收复了台湾。清政府统一全国后,于1684年下令设置台湾府,统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属福建省,置台厦兵备道及总兵,拨兵万名防守。这又如何是“有名无实”?所谓日本侵台事件的历史真相也并非如“台独”鼓吹者所说,事实是:1871年清朝贡琉球(今冲绳)的贡船遇风飘至台湾南部触礁沉没,船上54人被当地高山族牡丹社人俘获,后经当地人营救,被送回琉球。因琉球与日本萨摩藩也有进贡关系,日本人认为这是明确琉球为日本属领,并向台湾扩张的好机会,于1874年5月派西乡从道率兵进攻牡丹社,遭到顽强抵抗。一向注视台湾的英美两国立即作出要出兵干涉的姿态,清政府见势,于当年8月同日本签订了《中日台湾事件专约》,清政府为此事答应赔偿日本50万两银子,并承认琉球属于日本,日方才撤兵作罢。可见此事件的焦点在于琉球,至于台湾,作为赔款方的中国被确认了对台湾的主权,只不过是以一种屈辱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已。至于中国政府什么时候撤“台湾府”设“台湾省”,这是中国的内政,怎么会构成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理由呢?

二,《马关条约》是日本军国主义者通过战争强迫腐败的清政府与其签订的,完全是不平等条约。

根据国际法规定,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历史上如1905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的兼并条约、1938年9月29日强加给捷克的《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割让苏台德领土给德国的协定》(即慕尼黑协定)等,就是突出的实例。1973年12月11日捷克斯洛伐克与西德签署的相互关系条约明确宣布,慕尼黑协定是在纳粹武力威胁下缔结的,应属无效。《马关条约》自然亦应归于无效的不平等条约。

那么,中国是否能单独废除《马关条约》呢?不论是国际法实践还是国际理论,都肯定一国完全可以废除强加给它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掠夺性、奴役性的条约,它侵害一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违反平等互利原则,从根本上背离了国际法,属于非法条约,因而受害的一方完全有法律上和道义上的权利予以废除。早在1914年,土耳其就宣布废除19世纪签订的领事裁判协定。1951年埃及废除1936年《英埃条约》和1898年《英埃共管苏丹协约》。1941年中国政府在《宣战布告》中明确宣布废除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包括《马关条约》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有效的。

三,台湾回归中国,为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所承认。

正是基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这一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后,1945年7月26日签署的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亦提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9月2日在东京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也宣布:“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成为战后中国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依据。

《开罗宣言》的有效性是无可置疑的。根据国际实践,条约的名称是很多的,宣言是其中的一种。如《开罗宣言》,它是同日本直接交战的中、美、英三国就对日战争和战后如何处理日本等重大国际问题发表的声明,它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为日本所接受,从而成为对有关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台独”鼓吹者将宣言说成是什么“权宜策略”,其险恶用心不言自明。

自台湾归还中国后的几十年,国际实践也充分肯定了中国收复台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一百多个国家都在与中国签署的建交公报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应对这一点视而不见。

四,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收复回来,而不是什么对台湾进行“军事占领”。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一国际公认的事实,1945年12月25日,国民党政府任命的台湾行政长官陈仪代表中国政府在台北举行的日军受降仪式上庄严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政府的主权之下”。这一宣布明确肯定了台湾主权已归中国。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年1月5日关于台湾的声明中曾经承认:《开罗宣言》的目的,是使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如台湾,归还中国。“日本投降时,亦曾接受此宣言的规定。……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同年2月9日,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对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公开答复中也说:“自从驻在台湾的日军向中国投降后,台湾即由中国管理,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这些步骤并未质疑。美国政府对这些步骤也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符合于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句话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已认为福摩萨(即台湾省)是中国的一部分”。所谓“军事占领”纯属无稽之谈。

五,旧金山对日和约和日华(蒋)和约,仅从它们的订立程序和过程看,就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1951年9月4日至8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对日媾和的会议。由于美国的阻挠,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国和在战胜日本法西斯的战争中贡献最多的国家,却被无理地排斥在对日和平会议之外,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交部长周恩来于1950年12月4日发表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合法政府,它必须参加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与签订”。

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仍如期召开了对日和会。但是,亚洲遭受日本侵略,受害最严重的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未被邀请;印度、缅甸反对美国这种无理行径而拒绝参加会议;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三国由于“和约”违背事实而没有签字。这样的“和会”是一个非法的会议,这样的“和约”是一个非法的和约。为此,周恩来外长1951年9月18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中国人民在击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伟大战争中,经过时间最久,遭受牺牲最大,所作贡献最多。然而,美国政府却公然违反一切国际协议,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至于所谓“中日和约”更毋须多说,因为连“台独”分子都认为蒋介石政府不能代表中国,那么,又怎么能认为这个政府代表中国签订的条约是有效的、合法的呢?而如果再以这个条约的规定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依据,无异于痴人说梦。

六,台湾的历史,始终溶汇在中国历史的洪流之中;血浓于水,两岸同胞无不切感骨肉分离之痛。中国的统一,乃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自1895年《马关条约》将台湾、澎湖割让于日本后,在日本帝国主义的50年殖民统治期间,台湾同胞争取重返祖国怀抱的斗争就从未间断。较大规模的起义就有20多起,先后牺牲达数十万人之多,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这一点,甚至美国国务院在《中美关系白皮书》中也感触颇深地写道:“台湾人民受异族管辖50年,因之欢迎中国解放。于日本占领期间,台湾人民最大之希望为重归祖国。”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台湾光复的消息传到台湾,同胞们欣喜若狂,奔走相告,欢庆重回祖国怀抱。10月26日全省同胞大规模庆祝台湾光复,各城市举行庆祝游行,盛况空前。

1949年,中国共产党获得全国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党政权崩溃退据台湾。此后,人为的因素导致海峡两岸40多年的隔绝与分离。但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正是这种意识,才能使我们作为一个国家而被保存下来,尽管也遇到了许多破坏的力量”。历史证明,人为的内部纷争在几千年中都没有能使中华民族陷于永久分裂,一百多公里的台湾海峡又岂能隔离两岸同胞盼望统一的拳拳之心!

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一事实已无可置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恢复行使对台湾的主权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台湾既不是前国联委任统治下的领土,也不是第二次大战后割自战败国日本的领土。所以,所谓“台湾托管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攻自破了。特别应注意的是,联合国宪章第78条规定:“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和平等之原则”。这里所指的“领土”,可以理解为指会员国全部领土,也可以理解为指会员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据此条规定,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完全不适用国际托管制度。

其实,要谈台湾“托管论”,就离不开美国。“托管论”的产生、发展无一不是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制订的远东战略的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美国在远东的战略目标就是使蒋介石统治的中国成为其亚洲战略上的重要一环。因此它支持统一中国。这时台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未定”,这从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声明和美国政府对台政策中可以看出。但随后世界局势发生急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朝鲜战争爆发,中美在朝鲜发生直接冲突,美国对台湾的政策开始倒转,而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开始“未定”了。这从杜鲁门在1950年6月27日的声明中可以看出:“台湾未来的地位,应待太平洋地区的安全秩序恢复后,由对日和约或联合国加以决定”。其中的“由联合国加以决定”可以说是美国官方公开提出“托管论”的开始。

1950年9月,联合国在讨论对日和约时,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提出具有7项条款的《对日和约大纲》,其中的第三项涉及到台湾、澎湖的归属问题。美方表示:“美国将同意美、英、苏、中(蒋)的共同结论(指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明确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如在一年之内没有达到结论的话,再提到联合国解决”。这其实就是主张台湾由联合国“托管”。1954年12月2日美国和蒋介石政府在华盛顿签订《美台共同防御协定》,美决意要把台湾在政治上军事上与大陆割开。为此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12月8日在《关于美蒋共同防御协定的声明》中指出:“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一切关于台湾‘独立国’、台湾‘中立化’和‘托管’台湾的主张,实际上都是割裂中国领土,侵犯中国主权和干涉中国内政,都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同意的”。

此后,美国历届政府不断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谬论,企图分裂中国。由于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的一致反对,美国未能如愿。

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中美两国关系逐渐改善,美国开始被迫改变其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1972年2月27日中美双方发表《联合公报》,美方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在1978年12月16日的中美两国建交联合公报中,美方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82年8月17日,中美两国发表了《八·一七公报》,美国再次确认了其在建交联合公报中的对台立场。可以说,想依靠美国支持进行台湾“托管”的“台独”分子们在台湾“托管”问题上已无戏可唱了。

但目前美国的对台政策仍是首鼠两端,即在承诺信守中美关系三个公报的同时又执行其《与台湾关系法》,以期维持现状,兼收两利。1992年布什政府又决定向台湾出售150架F16战斗机,直接违反了《八·一七公报》。应该说,从一开始就介入台湾问题即中国统一问题的美国,应该以维持中美两国关系的良好走向和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立场,放弃对台湾问题的干预,以积极的态度促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这才是从根本上符合美国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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