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驳“住民自决”论
“台独”分子给其“台独”理论戴上了先是“民族自决”论后是“住民自决”论的桂冠,然而,任何一个尊重历史和国际法的人都能看穿这种论调的欺骗性。它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又是对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我们只要翻开历史的卷册,再看看民族或住民自决的实质,“台独”的谬论就不攻自破了。
不错,国际法上确有民族自决原则,按照列宁的说法,“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0卷,397页)。“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来看,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同上,400页)。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就是: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有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原则随着民族运动的产生发展应运而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逐渐成为一项法律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庄严宣布:发展国际间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第七十六条(丑)款又规定: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1952年七届联大决议《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之国家,应采取切实步骤,以保证各领土的人民直接担任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为实现民族自决作好准备。
1960年十五届联大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庄严宣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声明“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因此,“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宣言还号召所有国家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该宣言充分揭示了人民自决原则的内容。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使其获得重要的法律意义。
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将“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作为指导各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族自决又有了新的内容——经济自决。
1966年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都在第一条规定,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自决权是其他一切基本人权的前提。
这样,民族自决原则就得到了联合国文件、国际公约的确认与肯定,成为了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影响下,各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纷纷取得独立。民族自决原则成了被压迫国家和民族争取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有力武器。
从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际实践来看,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经历了逐渐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从政治独立到经济独立,再扩展到保护基本人权的前提,民族自决原则为民族解放运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它有时又常被帝国主义作为分裂一个统一的国家,以达到“分而治之”的侵略扩张意图的藉口。只有正确地把握它的实质,才能正确地指导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才能防止对民族自决原则的亵渎和滥用,才能真正推翻外国殖民者的统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此,必须把握民族自决原则的如下要点:
一,民族自决的主体只能是被外国殖民统治下的被殖民国家和民族、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而不是指在一个统一国家内的不同人种、不同宗教、不同文化或不同语言的人群。上述联大文件中在关于民族自决的规定中所指的民族,都是被外国殖民者奴役、压迫的民族,或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1960年联大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标题本身就明确指出了民族自决的主体,其内容更详细地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决的主体。“宣言”第四条规定:“必须制止各种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第五条接着规定:“在托管领土或非自治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应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据统计,自1960年以来,已有50多个原殖民地一亿五千万人民摆脱了附属地位。在非殖民化宣言通过后的第二个十年中,约有25块领土建立了独立国家。1989年,在美国托管下的密克罗西亚又获得独立。所有这些民族自决的主体,或是被殖民的国家和民族,或是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或是领地上的民族。这已经得到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的确认和证实。
二,民族自决的地域范围必须是被外国殖民者占领和统治下的国家和民族的领土,或是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是其他未取得独立的领地,而不得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领土内的某一区域,如省、州等进行所谓的“民族自决”。否则,就是制造民族分裂、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如西方国家企图在我国制造“西藏独立”、日本侵略中国时建立的伪“满洲国”就是这种情况,是违反民族自决原则的。
三,民族自决是殖民地国家和人民反抗外国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正义斗争,殖民地国家和人民有权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斗争,甚至民族解放战争,有权获得国际援助,联合国有权处理。但一个统一国家内出现民族矛盾,闹分裂,那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各国有权选择适当的方式防止分裂,惩罚分裂主义者,任何别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联合国也一样。否则,就构成对一国内政的干涉。
四,民族自决原则是被殖民国家和民族及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首要原则。而对统一的主权国家来说,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首要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借口来达到分裂一个国家及破坏一个国家统一的目的。1960年联大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明确规定了任何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都是非法的。
以上便是实行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与此相符的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才是合乎国际法原则的,才是正义的,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如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的独立运动就是正义的,受到民族自决原则的肯定与支持。如果是假冒民族自决之美名,暗地里干的却是分裂国家、阻碍国家统一的阴谋勾当,那么就是非法的、非正义的,该主权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予以坚决制止。这是国家主权的表现,是一国的内政,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正当行为,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都无权干涉。因为,“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显然,台独分子鼓吹的民族自决违背了国际法的民族自决原则,因而遭到了台湾人民的唾弃。有鉴于此,近年来,他们又变换了手法,提出住民自决的口号。1982年9月,台湾党外人士在《共同政纲》中说,“台湾的前途应尊重台湾地区一千八百万人民的意愿决定。”这是台湾住民自决论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此后,1986年民进党成立时,又将它列入其党章。到了1987年10月民进党五全大会时,在通过的新纲领中,还明确说,“基于国民主权原则,建立主权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暨制定新宪法,应交由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他们所鼓吹的“台湾前途应由一千八百万住民决定”的谬论,其所援引的一套理论,完全是以“民族自决”的谬论来作为其论据的。由此可见,“住民自决”论只不过是“民族自决论”在新形势下的翻版,是改头换面的“民族自决”论而已。
第一,“台湾住民自决”的论调,完全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根据所谓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等谬论完全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事实上,台湾的法律地位早已确定。
综观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它早已从日本帝国主义的残酷奴役统治下解放出来,并在1949年以后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管辖之下,是中国的一个省。这事实已得到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公认与反复肯定。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完全是美帝国主义妄图分裂中国而杜撰出来的谬论,没有丝毫合法依据。如今,时过境迁,美国方面也不得不改变过去的立场,反复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第二,“台湾住民自决”的论调,完全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是对民族自决的亵渎与滥用,是不合法的。
如前所述,民族自决的主体应该是被外国奴役的殖民地国家和人民,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而不是指统一国家内的不同人种、不同宗教、不同文化或不同语言的人群;民族自决的地域是被外国殖民者统治下的国家和人民的领土、托管领土或非自治领土,而不是指统一国家内的某一不可分割的领土部分。否则,就是分裂国家,从而违反民族自决原则。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统一的中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它从日本侵略者残酷统治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中国的主权范围以内,这是举世公认的铁的事实。那么,台湾从来就不是“台独”分子所说的“托管领土”或“非自治领土”或“领地”。
台湾高山族人民历来就是中国56个民族中的一员,台湾同胞与大陆人民共呼吸、同命运,生死相依,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台湾同胞与大陆人民共同对台湾进行开发,创造财富,形成了统一的精神文化和历史传统。在共同反抗、打击外国的侵略和殖民统治,争取早日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斗争中,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有着共同的民族精神和爱国热情。台湾人民心向祖国,渴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台湾人民随着台湾从日本侵略者统治下解放出来而重新回到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他们从来就不是什么“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领地”上的民族,而一直是中华炎黄子孙,同一祖国的骨肉同胞。台湾始终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试问“台湾住民自决”的国际法依据从何而来?!
现在“台独”分子又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将民族自决变为住民自决,要以台湾住民名义进行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这不仅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而且也背离了国际政治社会的公认准则。按照国际公认的“国民主权”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其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真要投票,只能由全中国公民来投票,不能只由台湾居民来决定台湾的领土处置。众所周知,民族自决是民族运动的结晶,原本是国际社会赋予被殖民国家和人民以及未取得独立的“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上的人民反对外国殖民者的奴役、统治,争取解放,建立独立国家的神圣权利,其宗旨是要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而绝不是制造国家的分裂,阻碍国家统一。可是,“台独”分子居然将这样一个神圣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张冠李戴,歪曲篡改,高喊什么“住民自决”,这是对民族自决的亵渎和滥用,是缘木求鱼,彻头彻尾的妄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