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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台湾地位未定”论
时间: 2008-09-25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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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不得与国际强行法相违背。

强行法,作为一个起源于国内法的概念,苏伊把它定义为“一些一般法律规则的总和,对于这些法律规则如果不加遵守,就可能影响它们所隶属的法律关系本体,这种影响将达到这样大的程度,以致法律主体不得以特别契约加以背离,否则契约就遭受绝对无效的制裁”(苏伊《国际法上强行法的概念》)。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也得到了反映。著名国际法学家德泰尔认为:“国际法除含有由于各国的意思所产生的意志法以外,还含有必要的国际法是‘自然法对于各国的适用’,而其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各国必须绝对予以遵守,’关于‘它所施加的必要的和不可回避的义务,各国不得以其协定作出任何改变,也不得自行或相互予以免除”(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沃尔夫和赫夫特尔也有类似的主张。甚至在19世纪后半期,伯伦智理在其私人草拟的国际法典第四百一○条还确定了“侵犯人类一般权利或国际法必要原则的条约无效”的国际法规则。19世纪末英国国际法学者霍尔也说:“条约的目的必须合法,使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切协议均归无效,至少可以使其无效”(霍尔《国际法论》)。后来,这种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则,不得以条约排除其适用,否则条约归于无效的看法得到了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肯定。他说:“国际法有这样一项公认的习惯规则,认为不道德的义务不能成为条约的客体”(奥本海《国际法》)。菲德罗斯也主张:虽然大部分一般国际法规则并无强行性,然而一般国际法中却存在着强行性规则。任意法是各国可以用条约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反,强行法规则是条约不得排除和抵触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是为满足整个国际社会的较高利益而存在的,而不是象任意法规则那样,为满足个别国家的需要而存在的。所以,这些规则是绝对的规则,而任意法规则是相对的规则。菲德罗斯并且明确主张:《联合国宪章》中涉入武力的使用的那些规则,由于是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是具有强行性的国际法规则。几乎同样的主张也见于1980年修订的《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中,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金说:“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义务构成强制规范”(美国法律研究所:《美国对外关系重述》)。而事实上,这种观点早在1966年于希腊拉戈民西举行的国际法会议上,得到了与会代表首肯(《国际法会议》)。鉴于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公约》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公约》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遇有新一项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尊重国家主权、领土不可侵犯、平等互利等原则,已成为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范。侵犯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已成为了国际非法行为,国家要对此承担责任。日本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马关条约》严重侵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违背国际法强制规范,自然归于无效。因此,日本帝国主义对台湾的占领便失去了法律依据,中国因而自然恢复对台湾的主权。事实上,二战后期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都对台湾主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开罗宣言》宣告:“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处理战败国和安排战后国际秩序的国际性文件,经美、苏、英、中四国同意和签署,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上述有关规定,构成了证明中国对台湾恢复主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美日等国也不得加以违反。至于有人以1951年的旧金山单独对日和约规定作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理由,更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只需看看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者,也是战胜国之一的中国被排斥在对日和平会议之外,印度、缅甸反对美国的无理行径而拒绝与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三国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其“和约”的非法性就不言自明了。而对于那些以美国总统杜鲁门1950年6月27日声明为台湾地位未定的理由的人来说,不应该忘记美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承担的义务;不应该忘记杜鲁门在1950年1月公开发表的美国对台湾立场声明中声称美国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承诺不变,并承认战后中国已对台湾行使主权,而仅仅在五个月后,又是杜鲁门违背原有承诺,单方面宣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这完全是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对国际法的粗暴的践踏。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法律根据,岂不是莫大的讽刺。

另外,在分析《马关条约》的非法性,无效性时,考虑一下《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规定也是有所裨益的。联合声明第一项条款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恢复”二字意在表示中国一贯拥有香港主权,而仅由于英帝国主义的强行占领,中国对香港主权行使一度中断。第二项条款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项条款则声明“在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上述条款,似乎并没有清楚解答下列两个问题:(1)在过渡时期内,香港主权属谁?(2)在联合声明生效之前,谁拥有香港的主权?中国政府是否正式承认联合王国政府自1842年起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然而回顾一下英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立场的变化,答案就会一目了然。英方首先是坚持19世纪英国迫使中国清政府与它缔结的关于香港地区的三个条约,按照国际法是有效的,拒绝承认香港的主权属于中国。继则希望“以主权换治权”,即在承认中国主权的条件下,在1997年之后由英国继续象过去一样管治香港。直至最后不得不同意将香港的主权、治权交还中国。这正是领土主权原则的强行性的最好的例证,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也尽在其中。

五,战后各方对台湾问题的实践。

1941年12月9日,国民党领导的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战布告》说:“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根据这一宣告,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也在废止之列。中国外交部长也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中明确声明:“我国战后决定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通过后,1945年9月2日日本在东京湾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该书第一条规定:“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表明中国在名义上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公会堂接受日本投降以后,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设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治台。1947年行政建制与大陆统一,设台湾省政府。1949年1月12日,中国政府明令恢复台、澎居民的中国国籍。这表明中国实际上已在台湾行使主权。对此,各个国家,就连美国也无异议。美国国务院在1949年8月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中说:“台湾人民受异族管辖五十年,因之欢迎中国解放,于日本占领期中,台湾人民最大希望为重归祖国。”“1945年9月,根据日本投降书……中国军队从日本手里接收了该岛行政权”。同年12月23日,美国国务院特别令第二十八号《关于台湾的政策宣传指示》中称:“台湾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战略上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它一点也不特别重要。虽然它被日本当作‘台湾’统治了五十年,然而从历史上看,它是中国的。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它是一种严格的中国的责任。”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说:“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现在美国无意在台湾获取特别权利或建立军事基地”。同年2月9日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向美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作公开答复说:“自从驻在台湾的日军向中国投降后,台湾即由中国管理,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这些步骤并未质疑。美国政府对这些步骤也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地符合于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句话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四年中,已认为福摩萨(按:即台湾列岛)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系列言行,突出地表明了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已得到公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已不容置疑。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国际人格并未改变,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国民党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尽管国民党偏隅台湾,但中国对于台湾的主权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针对美国分裂台湾的阴谋,中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1950年6月28日,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宣布:“不管美帝国主义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同年11月28日,中国特派代表伍修权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作了发言,驳斥了美国制造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何春超《国际关系史》)。以后中国政府也一直坚持“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不容干涉”的立场,并把外国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作为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础。中国政府的立场得到了普遍的赞同,1971年12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美国炮制的所谓“双重代表权”的提案也就成为废纸。美国本来是以台湾和澎湖列岛“地位未定”论,为“双重代表权”方案制造法律依据,“双重代表权”提案的被弃,表明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在国际上的破产。更何况,即使在海峡两岸对峙之际,台湾国民党政权也一直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1959年2月8日,蒋介石在“国父纪念月会”上指责提出“台湾地位未定”的人是别有用心地歪曲历史,而“两个中国”更是荒谬绝伦(台湾《中央日报》)。1955年3月24日台湾“外交部长”叶公超也曾公开宣称:如果美国政府真正从事“两个中国”工作,并暗中进行此种安排,我们就不再视美国为我们的朋友和盟国(同上)。蒋经国生前也称:只有中国问题,不存在台湾问题。不仅如此,蒋氏父子一直把“台独”活动视为非法,禁止他们在台湾的活动,对“台独”势力予以严厉打击。由此可见,“台湾地位未定”论在台湾也遭到反对。

到了70年代末,“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最后堡垒也被攻破了。首先是于1972年7月7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两国结束不正常状态;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两国政府决定自1972年9月29日起建立外交关系……”。随后于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8日正式生效。这个条约充分肯定1972年中日两国联合声明,确认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其次,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7日发表了《上海公报》,关于台湾问题,中国在公报中重申了自己的一贯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美国方面在公报中表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在随后的中美建交公报中不仅重申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中美建交当天,美国断绝了同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终止与台湾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1982年中美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比前两个公报又前进一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重申:“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无意推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中日、中美相继建交以及上述公报的签订表明中日、中美关系已恢复正常。在中日、中美之间不再存在台湾主权归属问题。中国的一贯立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不容外国干涉”得到了国际上所有有关国家明确的认可。这样,“台湾地位未定”论自然就无任何意义,更谈不上有什么法律依据了。事实上,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尽管还有极少数国家与台湾国民党政权保持外交关系,但没有任何国家政府对中国拥有台湾的主权提出怀疑,这表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的国际正义力量是无比强大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马关条约》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得到广泛国际承认,并有现代国际法理论为基础。而“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现代国际法原则,绝不会得到任何正义的国际力量的承认。最近美国国务卿来华访问,再次重申了美国政府对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所持立场没有异议:即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因此,那些企图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依托,进而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只会陷入四面楚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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