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主促进会政治主张
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会促进民主之实现,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形势,依据全国人民之共同要求,决定政治主张如次:
政 治
一、国家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人民全体。二、本会主张中国国民党应即自动结束党治,建立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三、国家应保障人民身体、行动,居住,迁徙,学术、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之基本自由;凡妨害此项基本自由之一切法令,制度,机构等应立即废止之。四、国内一切民主党派,一律处于合法平等地位。五、实行普选制度,中华民国公民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等之限制。六、由普选所产生之人民代表组织的国民大会,有制定宪法颁布宪法及行使宪法所赋予之权。七、国民大会未成立之前,先召开各党派的代表及无党无派的公正人士的政治会议,所解决目前全国所迫切要求的民主、团结、和平、统一诸问题。政治会议并有起草宪章修改国民大会选举法,组织法,筹备国民大会,监督国民大会选举,及决定国民大会召集日期之权。八、实行中央地方均权制,各省省宪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各省行政首长实行民选。九、地方自治,为民主政治之基础,县为自治之单位,由县以下各级自治机构,应由人民选举之代表治理,现行之保甲制度,应自废止。
经 济
一、民主主义的计划经济,应遵彼四个基本途径:(一)节制私人资本(二)发展国家资本(三)平均地权(四)以逐渐图谋计划经济范围之发达,为逐渐实现保障人民就业乐业范围之发达扩大。二、在计划经济范围内应以:(一)公营企业与成为计划经济之一部的私营企业及各种合作事业相配合,编成系列,调剂供需,并与国际计划贸易相配合;(二)透过员工合作组织,供应各种设备及实物,以稳定并逐渐提高计划经济范围内之员工生活; (三)一扫过去无补大计之局部建议,清除教条化的积弊并防止其再行发生。三、凡具有独占性质(如动力,矿产,交通,银行业,保险业等)或有关国防之企业与公用事业,概以公营为原则;但于必要时,亦得由政府斟酌性质与缓急,以一定年限,委托私营。四、除前条以公营为原则之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任听私营,私营企业,除令其遵守关于保护劳工与防止独占的立法外,应一取消一切障碍,并以法律奖励保护,尽量发展。五、发展合作经济,以期集中经营,改良生产技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准。六、在建设初期,允许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同时并进,然后由国家注意社会分配之状况,采取适当节制资本之措施,以逐渐达到资本国有化。七、在生产技术,工作经验,服务年限上,具有一定资格之员工,有参加公营企业管理之权,并倡导私营企业仿效之。八、尽量利用外资,以求生产力之提高与发达,但应依照下列四个原则: (一)不损害国家主权之完整; (二)应使外资与民生主义的计划经济相配合; (三)外资应用于有基础性与关键性的重工业外,当应用于有利的生产事业; (四)外资应以国家一般信用为保证,不应以政府税收或事业收入为抵押,以免损害主权,掠夺资源与干涉内政之危险。九、力谋税制之完整与协调,简化税收机构与税目,扩大直接税系统,缩小间接税范围,实行累进的综合所得税,并建立健全专卖制度,以确立财政基础。十、私人土地,应由所有者申报地价,地价申报后,征收累进的地价税,并将土地增价全部归公。十一、实行平均地权,以下列方法逐渐实现之: (一)国有土地,不得出卖。 (二)无主土地,收为国有。 (三)发行土地公债,主要以征购方式,逐渐实现土地国有。市区土地,应尽先征购,以法律规定每户所有农地之最高面积,其超过部分由国家征购之。十二、私人出卖土地,国家有先买特权,并以购地货款供给乡村自治团体,俾得陆续收购私人出卖之土地,以充实自治财源。十三、凡国有及国家所征收或收购之土地,按其土宜分别创设国家有国营农场国有合作农场,及国家私营农场,国有私营农场,按其土宜及面积大小,由国家给予期限之使用权或永佃权,以逐渐达到耕者有其田。
外 交
一、本会外交政策,为实现国际合作与世界和平,外交必须公开,秘密条件与协定,概属无效。二、积极参加国际安全机构,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以平等的地位,切实合作。三、实践中苏友好盟约,并忠实履行大西洋宪章,莫斯科会议四国宣言,开罗会议决议,及所有民主国家与我国所订立之平等条件及诺言。四、任何国家均不得在我国领土内驻兵,及侵害我国国家主权之特权。五、循外交途径收回我国固有之领土。六、加紧国内民主团结,完成和平统一,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并以沟通文化,交换访问等各种方式,加强国民外交,增加盟邦对我国之理解与人民之间同情。七、实行扶助弱小民族政策,对各殖民地人民之独立运动,应予以同情及协助。
军 事
一、实行军队国家化,在民主政府之下,任何党派及个人均不得拥有军队。二、按照国防上实际需要,军备实行减缩,军队实行整编,以实现精兵主义。三、实行征兵兵役制,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四、改善官兵生活,提高官兵文化水准。
农 民
一、发展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建立集体农场,及国营农场,以期逐渐达到平均土地权,土地国有之目的。二、改善地主与佃农关系,禁止各地一切非法压迫,剥削佃户的恶习,制定保障佃农之法令。三、防止农村土地兼并。四、取缔高利贷,铲除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五、改良农贷简化其手续,使中小农均得蒙其利,并给予贫农以不需抵押或担保低利贷款。六、修改农会法,促进农民的团结。七、扶助小农增加生产。八、提高农民之知识生活水准。
工 人
一、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并提高工人待遇,保障工人生活,对失业工人,应予以救济与安置。二、工资津贴,应按照生活指数调整,并实行不分性别、同工同酬。三、取消包工制、严禁雇佣十四岁未满之童工。四、工人有罢工权,有自由组织工会之权。五、工人有缔结团体协约,参加工厂会议之权。六、取消员工混合组织制,工会书记派遣制,并废止管制工会之法令。七、确认民主集中制为工会组织最高之原则,在纵的系统上,并应逐级组织县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在一种企业上,应为产业组织。八、各级民意机关,应有定额的工人代表之参加;代表之产生,一律由工人自己选。九、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或出席国际劳工会议之工人代表,一律由全国性的工人团体自由选举。
妇女、青年及儿童
一、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上,与男子有平等之地位。二、保证妇女在职业上,有充分自由平等权利,在事实与法律上,不得予以歧视。三、设产科医院、免费接生,以保障产妇之安全。四、保障职业妇女在妊孕生育时期之生活及休养,国家并应普遍设立托儿所,幼稚园,以减轻妇女在家庭之负担。五、保障青年在家庭上,社会上,有独立之地位。六、青年有组织自己团体,参加国际活动,社会活动之权利。七、弃婴、孤儿,及流浪儿童,政府应负责收养。
教育、文化、学生
一、凡中华民国人民均有享受教育之机会。二、以民主科学之精神,普及与提高公民教育,并扫除文盲。三、鼓励思想、学术、文艺之自由,并协助文化活动,凡是以妨碍教育、学术文化进步之措置,均应革除。四、保障教育人员,文化工作人员的生活。五、改善学生待遇、保障学生就学,读书,思想,选择教师及参加校内外正当活动之自由,严禁一切摧残学生之措施。
社会及救济
一、国家应举办各种社会保险事业,以谋社会之安全。二、推广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公医事业。三、保障中下级公务员之生活,并提高其待遇。四、保障自由职业者有开业之自由。五、广设职业介绍所,使失业者有就业之便利。六、国家对于孤老,残废,流浪,失业者,应负救济之责任。
民族政策
一、凡构成中华民国之各民族,一律平等。二、依据民族自决之原则,国内各少数民族,得根据其大多数人民之自由意志,成立一民族,或数民族联合的自治组织,或成为独立的国家,组织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三、尊重各少数民族之历史及其固有文化,而助其自由发展。四、在教育文化政策上,在发扬国内各民族互助之意识,切实纠正过去民族仇视之错误观念及行为。五、以物资力量帮助各少数民族之经济发展,但不得妨碍其政治上之自治性。
关 于 复 员
一、严厉执行全面复员,恢复平时状态,所有战时机构,以及一切战时措施应立即停止,并迅即实行军事复员,停止内战。二、抗日官兵依限退伍。三、青年志愿军,应即复员,并使之复校,复业。四、退伍官兵的生活与职业,应予以切实保障。五、优待荣誉军人及军人家属,殉国官兵遗族。六、服务后方公务人员及撤退后方之职工,一律优先复员。七、各地义民回乡政府应予以充分的协助。八、人民在抗战期间所受损失,应由政府负责赔偿。九、国际善后救济总署在我国所设之分署,应有我国人民代表监督,以达到公开公平之救济原则。
保护各地华侨
一、实行保护海外各地侨胞之利益与安全,由国家银行低利贷款华侨经济事业,协助其复员。并提高其政治经济地位,各地侨胞文化教育事业,应予以帮助。二、各地归侨,应依其志愿资遣返回内地,并向各居留政府切实交涉妥谋其安全,归还其财产;如因大战破坏而受损失者,应由政府负责赔偿。三、对归国侨胞应按其技能,特别予以参加国内建设事业之机会,侨生回国就学,应予以特别便利。
处理敌国日本
一、实行联合盟邦共同管制日本,彻底肃清日本军阀法西斯统治势力。二、废止天皇制,认定裕仁为战争犯。三、迅速彻底解决投降敌军,解除其武装,逐出国境之外。四、迅速逮捕敌寇战犯,在犯罪地方公开审判。五、组织日本赔偿委员会,以日本所有之物资,生产工具,劳动力,技术等充抵赔偿。六、日本所劫夺我国之物资,及有关我国历史文化之物品,应全数追还,七、所有国内敌侨,除一部有专门技术能为我国服务者外,一律遣回日本,在战争期中犯有暴行者,以战犯论。八、支持日本民主势力及所有民主党派,促进民主政府成立,以肃清日本法西斯残余势力,使之不能再起。
惩办汉奸处置伪军
一、严厉惩办汉奸,组织特别法庭,由人民选举代表参加,公开审判。二、没收汉奸及附逆者所有资产,以救济难胞,其为企业性质者,分别拨予抗日有功之国内企业家经营。三、没收汉奸及附逆地主之土地,分给退伍官兵抗属,及无土地之农民。四、彻底消灭伪军,其附逆将领,分别惩办。
中国民主促进会干部理事会常务理事蔡廷锴等发
选自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香港《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