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政治主张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重庆
本会接受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与决议案,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形势,依据全国人民之共同要求,决定政治主张如次:
政 治
一、国家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人民全体。
二、本会主张中国国民党应即自动结束党治,建立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
三、国家应保障人民身体、行动、居住、迁徙、学术、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之基本自由;凡妨害此项基本自由之一切法令,制度,机构等应立即废止之。
四、国内一切民主党派,一律处于合法平等地位。
五、实行普选制度,中华民国公民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不受财产、教育、信仰、性别、种族等之限制。
六、由普选所产生之人民代表组织的国民大会,有制定宪法,颁布宪法,及行使宪法所赋予之权。
七、国民大会未成立之前,先召开各党各派的代表及无党派的公正人士的政治会议,以解决目前全国所迫切要求的民主、团结、和平、统一诸问题。政治会议并有起草宪章,修改国民大会选举法,组织法,筹备国民大会,监督国民大会选举,及决定国民大会召集日期之权。
八、实行中央地方均权制,各省省宪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各省行政首长实行民选。
九、地方自治,为民主政治之基础;县为自治之单位,由县以下各级自治机构,应由人民选举之代表治理,现行保甲制度,应即废止。
经 济
一、民生主义的计划经济,应遵循三个基本途径:
(一)节制私人资本, (二)发展国家资本, (三)平均地权。
二、以逐渐图谋计划经济范围之发展,为逐渐实现保障人民就业乐业范围之扩大。在计划经济范围内: (一)应以公营企业与成为计划经济之一部的私营企业及各种合作事业相配合,编成系列,调剂供需,并与国际计划贸易相配合;(二)透过员工合作组织,供应各种设备及实物,以稳定并逐渐提高计划经济范围内之员工生活; (三)一扫过去无补大计之局部建设,清除教条化的积弊,并防止其再行发生。
三、凡具有独占性质(如动力、矿产、交通、银行业、保险业等)或有关国防之企业与公用事业,概以公营为原则;但于必要时,亦得由政府斟酌性质与缓急,以一定年限,委托私营。
四、除前条以公营为原则之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任听私营。私营企业,除令其遵守关于保护劳工与防止独占的立法外,应取消一切障碍,并以法律奖励保护,使尽量发展。
五、发展合作经济,以期集中经营,改良生产技术,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准。
六、在建设初期,允许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同时并进,然后由国家注意社会分配之状况,采取适当节制资本之措量,以逐渐达到资本国家化,享受大众化之目的。
七、在生产技术,工作经验,服务年限上,具有一定资格之员工,有参加公营企业管理之权,并倡导私营企业仿效之。
八、尽量利用外资,以求生产力之提高与发达,但应依照下列四个原则: (一)不损害国家主权之完整; (二)应使外资与民生主义的计划经济相配合; (三)外资应用于有基础性与关键性的重工业外,当应用于有利的生产事业;(四)外资应以国家一般信用为保证,不应以政府税收或事业收入为抵押,以免损坏主权,掠夺资源与干涉内政之危险。
九、力谋税制之完整与协调,简化税收机构与税目,扩大直接税系统,缩小间接税范围,实行累进的综合所得税,并建立健全的专卖制度,以确立财政基础。
十、私人土地,应由所有者申报地价,地价申报后,征收累进的地价税,并将土地增价全部归公。
十一、实行平均地权,以下列方法逐渐实现之:
(一)国有土地,不得出卖。
(二)无主土地,收为国有。
(三)发行土地公债,主要以征购方式,逐渐实现土地国有。市区土地,应尽先征购,以法律规定每户所有农地之最高面积,其超过部分,由国家征购之。
十二、私人出卖土地,国家有先买特权。并以购地贷款供给乡村自治团体,俾得陆续收购私人出卖之土地,以充实自治财源。
十三、凡国有及国家所征收或收购之土地,按其土宜,分别创设国有国营农场,及国有合作、国有私营农场。
国有私营农场,按其土宜及面积大小,由国家给予一定期限之使用权或永佃权,以逐渐达到耕者有其田。
外 交
一、本会外交政策,为实现国际合作与世界和平,外交必须公开,秘密条约与协定,概属无效。
二、积极参加国际安全机构,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以平等地位,切实合作。
三、实践中苏友好盟约,并忠实履行大西洋宪章,莫斯科会议四国宣言,开罗会议决议,及所有民主国家与我国所订立之平等条约及诺言。
四、任何国家,均不得在我国领土内驻兵、及侵害我国国家主权之特权。
五、以外交方式收回香港、九龙、澳门、及一切我国固有之领土。
六、加紧国内民主团结,完成和平统一,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并以沟通文化,交换访问等各种方式,加强国民外交,增加盟邦对我国之理解与人民之同情。
七、实行扶助弱小民族政策,对各殖民地人民之独立运动,应予以同情及协助。
军 事
一、实行军队国家化,在民主政府之下,任何党派及个人均不得拥有军队。
二、按照国际上实际需要,军备实行减缩,军队实行整编,以实现精兵主义。
三、实行征兵制,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四、改善官兵生活,提高官兵文化水准。
农 民
一、发展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建立集体农场,及国营农场,以期逐渐达到平均地权,土地国有之目的。
二、改善地主与佃农关系,禁止各地一切非法压迫,剥削佃户的恶习,制定保障佃权之法令。
三、防止农村土地兼并。
四、取缔高利贷,铲除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
五、改良农贷,简化其手续,使中小农均得蒙其利、并给予贫农以不需抵押或担保的低利贷款。
六、修改农会法,促进农民的团结。
七、扶助小农增加生产。
八、提高农民之知识与生活水准。
工 人
一、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并提高工人待遇,保障工人生活,对失业工人、应予救济与安置。
二、工资津贴、应按照生活指数调整,并实行不分性别,同工同酬。
三、取消包工制,严禁雇佣十四岁未满之童工。
四、工人有罢工权,有自由组织工会之权。
五、工人有缔结团体协约,参加工厂会议之权。
六、取消员工混合组织制,工会书记派遣制,并废止管制工会之法令。
七、确认民主集中制为工会组织最高之原则,在纵的系统上,并应逐级组织县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在一种企业上,应为产业组织。
八、各级民意机关,应有定额的工人代表之参加,代表之产生,一律由工人自选。
九、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或出席国际劳工会议之工人代表,一律由全国性的工人团体自由选举。
妇女、青年及儿童
一、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上、与男子有平等之地位。
二、保证妇女在职业上,有充分之自由平等权利;在事实与法律上,不得予以歧视。
三、设产科医院,免费接生,以保障产妇之安全。
四、保障职业妇女在妊孕生育时期之生活及休养,国家并应普遍设立托儿所,幼稚园,以减轻妇女在家庭之负担。
五、保障青年在家庭上、社会上、有独立之地位。
六、青年有组织自己团体,参加国际活动,社会活动之权利。
七、育婴、孤儿、及流浪儿童,政府应负责教养。
教育、文化、学生
一、凡中华民国人民,均有享受教育之机会。
二、以民主与科学之精神,普及与提高公民教育,并扫除文盲。
三、鼓励思想、学术、文艺之自由,并协助文化活动;凡足以妨碍教育、学术文化进步之措置,均应革除。
四、保障教育人员,文化工作人员的生活。
五、改善学生待遇,保障学生就学、读书、思想、选择教师及参加校内、校外正当活动之自由,严禁一切摧残学生之措施。
社会及救济
一、国家应举办各种社会保险事业,以谋社会之安全。
二、推广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公医事业。
三、保障中下级公务员之生活,并提高其待遇。
四、保障自由职业者有开业之自由。
五、广设职业介绍所,使失业者有就业之便利。
六、国家对于孤老、残废、流浪、失业者,应负救济之责任。
民族政策
一、凡构成中华民国之各民族、一律平等。
二、依据民族自决之原则,国内各少数民族,得根据其大多数人民之自由意志,成立一民族,或数民族联合为一单位的自治组织,或成为独立的国家,组成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三、尊重各少数民族之历史及其固有文化,而助其自由发展。
四、在教育文化政策上,应发扬国内各民族互助之意识,切实纠正过去民族仇视之错误观念及行动。
五、以物质力量帮助各少数民族之经济发展,但不得妨碍其政治上自治性。
选自《民联》第四期,一九四六年三月五日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