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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时间: 2008-09-11 | 文章来源: 民革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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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央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7年2月10日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中央荣誉机构,是中央委员会的政治上的顾问。

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党的大政方针的制度提出建议,接受咨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中央委员会处理某些重要问题;参与海外联谊活动。

三、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应是在民主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进程中有所贡献,有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在党内外有一定声望的老同志;以及对台湾、港澳、国外有影响的老同志。

四、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代表会议)决定。

五、中央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央监察委员会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六、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副主席会议)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七、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可以列席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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