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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企業家聯誼會章程     民革中央企業家聯誼會    2019年01月29日00:00

(2017年11月28日民革十二屆中央四十五次主席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民革中央企業家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受民革中央領導,由民革黨員中的企業家和經濟界人士組成,圍繞民革中心任務開展交流聯誼等工作的內設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指導思想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民革中央的決策部署﹔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和不斷進步精神,團結、引導和服務廣大會員,弘揚企業家精神,爭做新時代表率﹔倡導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不斷提高參政議政和社會服務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

(一)團結聯系民革全國各省級組織企業家聯誼會和黨員企業家會員,發揮經濟領域人才和資源優勢,積極參與民革參政議政、社會服務、祖國統一等方面工作,為民革履行參政黨職能服務﹔

(二)搭建學習培訓、聯絡聯系和聯誼交流平台,促進優勢互補,為促進會員健康成長和所在企業發展服務﹔

(三)教育引導會員依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發展實體經濟,推動創新創業,投身公益慈善事業,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廣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五條 本會設在民革中央機關。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按照民革中央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和考察活動,反映經濟領域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結合民革中央工作安排,組織參加各級政府舉辦的經濟貿易、產業投資和咨詢洽談等活動,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三)根據民革工作特點和會員需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講座論壇等活動,促進會員政治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提高﹔

(四)組織協調民革省級企業家聯誼會開展跨地區的聯誼和交流活動,取長補短,促進共同發展﹔

(五)提供法律法規、工商稅務、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協助解決會員所在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響應民革中央的號召,組織會員參與脫貧攻堅和開展慈善公益等活動﹔

(七)開展與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團體協會的聯誼和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遵守《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正常參加民革組織生活,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及相關經濟工作、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企業家、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士,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人提出申請,民革省級組織審核批准,本會核准備案,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交流等各類活動﹔

(二)向本會提出合理幫助請求,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及相關活動提出建議或批評,實施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完成本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經民革省級組織同意,作自動退會處理﹔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民革省級組織同意,可對其除名。

第四章 組織和人事任免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由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任免。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有過硬的政治素質﹔

(二)熱心民革事業,履行社會責任,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參政議政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 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重大活動及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對民革中央負責。

第十五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

(一)根據民革中央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會重點任務和工作計劃,報民革中央批准后實施﹔

(二)定期向民革中央匯報工作情況,提交書面總結﹔

(三)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任免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制定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五)研究決定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的召開事宜﹔

(六)研究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設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會議任免。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組成秘書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對會長會議負責。其職責是落實會長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執行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由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任免。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和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由民革省級組織從會員中推薦,經民革中央核准確定。常務理事原則上每省份1名,一般是各省份企業家聯誼會負責人或各省份民革企業家工作牽頭聯系人。理事每省份一般不超過4名,一般是各省份企業家工作的骨干。常務理事和理事負責協助民革各省級組織落實本會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和理事隨民革中央企業家聯誼會換屆而調整,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如果不再擔任民革省級組織企業家聯誼會負責人,其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由民革省級組織按照程序推薦名單,核准后繼任。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議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活動經費由民革中央支持,或由民革黨員企業和個人贊助予以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民革中央辦公廳。

[責任編輯:周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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