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當前我國環保執法的難度不斷加大,主要表現為:“大環保”的理念尚未形成﹔環保執法合力難以形成﹔基層環保執法力量薄弱﹔環保執法力度偏軟、手段偏少。
結合我們在山西、陝西兩省調研了解到的情況,我們建議:
一、牢固樹立“大環保”理念,進一步轉變環保執法工作指導思想和思路。從集中執法向常規化、常態化執法轉變,堅持分階段、分重點、分區域開展持續、不間斷的執法活動,加強對環保質量重點單位、部位和高危行業的監管和整治。嚴格按照環境容量規劃,把好新項目環保審批關。加快環境執法理念轉變,向生態環境全面執法轉變。
二、統一環保執法主體,實現環境污染事件由專門行政部門管轄,形成有效的環保監察、執法機制。堅持“統一執法”方針,將環保執法權統一到環保部門。同時,由環保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站點進行統一規劃布局,形成相對獨立的環境監測“國家網”,准確掌握和評估全國環境情況。
三、完善農村環境管理基礎體系,並逐步實現城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執法一體化。在綜合考慮本地區農村面積、人口、監管企業數量等方面,額定鄉鎮環保執法人員編制,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保障經費供給,建立城鄉一體的環保執法體制。
四、增強環保執法制度安排的可操作性,加大環境違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進一步落實環保執法部門行使“停產整頓”、“停批停建項目”權等制度性安排。修訂完善環保相關法律條款,增加行政處罰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處罰力度。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對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建立健全既罰單位也罰個人的“雙罰”制度,增強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威懾性。